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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负责软件开发,我跟公司之间口头约定“让公司使用我开发的软件,公司给我1万元软件使用费”。当我把软件安装到公司的电脑上之后,我跟公司要1万元钱,公司不给我钱,于是我就将我的软件序列号设置为“无效”之后,导致公司的员工都使用不了我的软件了。公司以我私自收回软件使用权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理由将我开除了,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申请双倍经济赔偿金??

仲裁 2013-11-23 16: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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