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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独立法人的生产资料公司,为其下岗职工孙XX开了一家集体性质的商店,经销农药化肥,债权债务由该商店集体负责。该商店从乙公司购进一批化肥,卖给农户,农户用后果树绝收。现农户将生产资料公司、孙XX开的商店及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经查,孙XX承认该商店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与生产资料公司无关。乙公司拒不提供化肥生产厂家,乙公司要求对化肥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做不出鉴定。 请问:本案应由谁承担责任?请释明法理,列出所适用法律。

其他 2008-07-14 16: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里有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第三人(购入方)造成损失的,销售方和生产方负连带责任,但前提是所造成的损失确实是因为产品的质量原因引起的。可以向消协投诉请求帮助或诉之法院(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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