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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国企上班.从今年四月份开始工作.现在想辞职.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上写明:在某地学习三个月后回天津工作三年,否则要给公司一万元的补偿.可是公司让我们在那呆了四个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要是我现在辞职公司还有权利想我索要补偿费吗? 在与公司签订协议的两个月后又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签的却只有两年,上未写补偿的事.那我必须在公司呆三年还是两年? 如果直接走人,听说会被公司弄个黑名单,这对以后的房贷会有影响吗? 请专业人士指点.本人万分感激.

其他 2010-01-21 16:5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上是否有注明,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上次签订的协议计时作废。如果没有,协议还是有效的。 关于索赔,要看你你能否出示证明自己在那里待了4个月,而且还要看协议上有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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