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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10年8月协议离婚,达成如下协议:1.(子女抚养)双方生有一女,由男方一人抚养。所有费用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探视权。2.(财产分割)双方拥有住房一套,离婚后产权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女儿10万元作为抚养费。3.(债权债务)双方在购买住房时,向女方母亲借款19万元。该房卖掉之后还给女方母亲。女方因为暂时拿不出钱来。2011年2月,男方把女儿送到女方那里,并写下协议,内容为:因女儿目前无法自带,需其母亲带,原离婚协议上十万元抚养费取消,并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500元。其母亲抚养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2013年11月23日,女方要求男方把房屋转移到女方名下,男方不同意,要女方给予十万元,女方如何才能把这房屋转移到自己名下,10万元要给男方吗?

其他 2013-11-27 1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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