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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国营企业工作了11年(1997年7月份),现在劳动合同到期我不想续签,请问我能否提出劳动补偿(也就是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7-16 12: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如上,单方不想续签不能要求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你又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你所说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除此之外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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