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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抱歉打扰您了。我准备辞职,与公司老板协商了好几次,他们也不给明确的说法(意思是走的话就得赔违约金),所以我今天就去了扬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咨询。由于当时签了一份培训协议,违约金是2万(其实培训费只是3500,服务期06年9月至09年9月)。由于我所从事的是工业射线检测工作,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年6月5日卫生部令第5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而这家公司却没给我们建立。但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我咨询:公司没按规定给我们建立剂量管理档案,是否违反了此条中的第四项?所以我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这里的法律法规是指劳动部门颁布的,你那个健康管理规定是卫生部颁布的,所以不构成公司违约,你得支付违约金。请问这种说法合理吗?难道劳动法上规定的法律法规专指劳动部门颁发的?卫生部颁布的,劳动法就不支持?(PS:这位工作人员是我们公司老板的儿媳。)另:公司没支付过加班工资,只是在工作不忙时间安排休息。比如加2班小时,就调休2小时。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法上规定好像只是双休日加班的应该安排调休吧?可工作日的加点时间它也安排调休。

仲裁 2018-09-04 1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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