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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和开发商签订合同 之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经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现在我提出退房,但却遭拒绝。

其他 2008-07-15 15: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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