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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76年由于孩子较多,依着邻居家墙体(公房,属房管所)搭建了一间房间。时隔30多年后,此邻居家房顶漏雨,造成墙面潮湿,要求房管所修复。房管所同意给其进行维修,拆除那面共同墙体并重新修复成原貌,我方给予配合。但事如今,邻居反悔,要求拆除我家自建房的房顶,称这是造成他家潮湿的直接原因。他的实际目的是拆除我家房顶后(因不能拆除整个房间,房屋另二面墙属于房管所所有)重新修复墙体时加个窗户。他的要求是否合理?对于这种历史遗留问题该怎么处理?30多年的房就这么被拆了?

其他 2008-07-15 16: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杨律师谢谢你耐心的解答.那面墙本身就没有窗户,能谈的到采光通风吗?房屋在76年就建了,那个年代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不许自建房屋,院子里住户50%都自建了房屋.就统统算为违章建筑? 还有想知道,人民法院判定拆除一处的房屋,是属于他们的权利范围吗?法院只有执行的权力吧,没有判定拆除房屋的权利吧.
  • 相邻权问题,如果你的房子确实危害了对方的通风采光等,他们的要求是合理的,更何况你家的房子本来就是搭建的违章建筑,很可能没有得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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