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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系东莞市沙田立威玻璃灯饰厂业主。2007年九月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被告以东莞市沙田立威玻璃灯饰厂名义与三个原告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约定:三个原告向被告投资30万元(原告每人10万元),作为被告厂的生产或技改使用;被告应当将当月租金在当月的七日前分配给原告,被告使用车间的,应当按上述原则分配收益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将车间进行了整改,2007年10月15日,被告与顶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承租契约,约定:被告把新车间租赁给顶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每月租金为前半年45000元一月,后半年为50000元一月,第二年为60000元一月,为期三年,从2007年11月5日至2010年10月31日(租金先交后用。每月5日之前结清当月租金)。其后,顶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契约,被告也依约向原告分配租金收入,直至2008年7月份。自2008年8月份开始,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应收的分配款,共计180000元。并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能有什么办法快速追款呢?

其他 2010-01-23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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