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本人于1997年11月29日,在某保险公司签定了‘福又福(97)终身寿险’保单。 打印的保单上载明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为1958年12月19日,在年龄一栏却是‘39岁’。 根据该险种的条款,采用的交费方式是‘年缴’,‘38岁’的年缴费额是380元(每份,下同),而‘39岁’的年缴费额是410元(每份,下同); 该险种的条款中有下列规定: 二、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如上所述,由于“打印的保单上载明了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为1958年12月19日”,排除了“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可能性。 请教: 1:可否参照‘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的第二条,要求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并计算利息? 2:以保险公司涉嫌欺诈为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已交保费两倍的金额,并退保。 还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望各位老师指教。

其他 2010-01-24 19: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新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