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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开发公司承诺,购房者只需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就可办理按揭购房,首付款到位后,银行审核所购商品房并没有收益,还款没有保障,所以通不过,不予放款。但房子已交付使用五年左右。也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如不配合出卖方办理按揭贷款超过五个工作日,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终止合同。当开始办理按揭贷款时,我方已将所需资料按时交给银行审核,但银行审查后不予放款。现开发公司要求必须把原约定的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交清。可我们资金又不够,只因当时开发公司承诺他方会协调银行方面放款。我们才决定采取按揭付款的方式购房。现开发公司已起诉我们还款。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已交款?谢谢!

其他 2010-01-25 2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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