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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4月入职A公司,从2005年4月至2007年6月单位与我一直未签合同未办五险,2007年7月至2010年12月31日与我签订合同缴纳保险,但2008年2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停我的保险,把我的保险转到他另成立的B公司缴纳,造成我与A公司签合同同时B公司给我交保险。工作用的章子都换成B公司的了。后来B与我们签订合同从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我在职把这两家公司分别告上法庭,让公司补交欠缴保险及加班费及年假等,仲裁及一审只支持一年年假及保险。其余不认。我只好与其和解,我与B公司达成协议,支付我一定数额的钱,但我取钱时,A公司得知我上诉到中法,在B公司取钱时,人力主管特意把AB公司的仲裁号都打印上了,说我必须对此无异议才给钱,我签了字。现在我想问的是,由于B公司给我钱了,A公司未与我有任何协议,(B公司的协议是公司名抬头,下面有代表人签字和人力主管签字承诺付款日期,没有法人签字及授权,没有盖五角星公章)的情况下,B公司我已撤诉,A公司我可以不撤诉不?他们能不能因为这个收条就让我返还已给我的钱款?如困我坚持上诉的话。

离婚 2017-09-14 15: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  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 1、如非特殊工种,未满十八岁(只要已满十六岁)仍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若单位未上社会保险,你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看诉讼案由。\r\n\r\n
  • 你好,看诉讼案由。
    【追问】我上诉的是A公司从2005年4月至2010年12月给我补交保险及加班费及年假钱。他们能反诉我管我要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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