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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方,因为当时赎楼时间超过约定日期,于是我提出两个条件供对方选择:一是房子不卖了,不要再去赎楼.二是对方补偿我一个月的供房款.最后他口头答应给我一个月的供房款,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和证人.现在写在合同上的房款全部结清,就剩下那个月的补偿款还没给,现在他耍赖,说他没欠我钱了,要我给钥匙给他,要不然他要走法律程序.我现在提出,他不给完那个月的补偿款,我就不给钥匙.双方就僵在这.我这样做,会有什么不良后果,或者说我怎样才能避免法律约束?

诉讼 2010-01-24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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