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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3年10月21日我在外喝醉酒后和同事在公司发生争执我被同事用刀砍了4刀造成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同事被我砍了1刀造成轻微伤,派出所把我定成殴打他人并给与我10日行政拘留和500元人民币处罚,并给对方送到看守所拘留大概1个月左右就给放出来了并且还离开了事发地的城市市(我询问办案单位的主管领导,主管领导给我的答案是监视居住对于对方离开事发地的城市和办案单位说了,然后在法院和检察院传唤的时候还会回来。)n 案情细节是我在他当班的时候要在他的辖区往外拉东西他不让我出并暗示我给他钱(在我往外拉东西的期间多次给他买烟买水)我不给他就不让我出并且还威胁我说要报告公司主管领导说我在下班卖商品干私活,事过几日后我休息在外喝完酒后回到单位宿舍看见了他当时他正准备去上班我就找到他并要和他说说这个事在说话的过程中他先出言骂我然后推我,我就拿出切西瓜的刀子和他打了起来在打斗的时候我们双方抢刀,在抢刀的过程中砍了他大腿一刀,然后刀被他抢了过去然后对我人身疯狂的砍打我躲过了数刀在我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还在对我身体进行攻击,

刑事辩护 2013-12-02 21: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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