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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用人单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五个半月时,因冬季工程停工,该单位口头告知我让我减薪放假,我不同意,该单位就让我马上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我要求该单位支付我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单位不予支付,并单方停止给我记录考勤。请问该单位是否应该给予我经济赔偿金?应给予我多少经济赔偿金?另外,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属于经济补偿金吗?请帮助解释一下!谢谢!

其他 2013-12-02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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