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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刚才【夫妻双方在一年多以前就已经分居且在同时签署了离婚协议,只是因为某些原因一支拖着未去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手续。这种情况在法律程条文上有什么样的解释。这种情况对于离婚来说在司法程序上是不是已经很简单了】的补充说明,其实上述这个情况其间有我本人说不出的苦衷,大家肯定会问,既然已经签署的协议切分居也一年多了,去民政局直接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就行了吗?在这里简单的说一下原因:男方是一个思维性格很复杂的人。自我意识非常强,性格怪癖急躁,久而久之给女方造成了过重的心理负担。并且很怕他。一年多以前他发现女方不再爱他了,这对于一个成功的尤其象他这种性格的男人来说是不能容忍的,一方面,自负的他或许也并不屑于这桩婚姻了,但另一方面他不甘心。不肯善罢甘休轻易就这样离婚。他要惩罚女方,所以才迟迟的拖着,并且剥夺女方对孩子应该履行的的责任和义务.女方性格比较软弱。所以就以上【】里的那些情况,求助于法律快车。恳求得到帮助!谢谢!

离婚 2008-07-17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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