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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10月在太原市某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得带阁楼房产一户共计33万余元,并于2007年底缴清此房80%房款共计28万元。合同中双方约定于2009年6月30日交房,并付清尾款。2008年秋天时,该公司发函给我说我的房子给退了,因为此楼规划有变动,而且整体出售给别的公司了,所以没我要的房子,在没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给我退房了。我认为这是贵公司单方面的违反合同约定,并且未与我商谈解决办法,我当场拒绝了贵公司的这一要求,并且明确告诉贵公司,房子我一定要。但他们说已经给我发函退房了,现在只能退房,要我现在去他们那退房。我买房时是以2600元/平米购得,现在此房的房价是4000元/平米。我该在么维护我的权益,让他们在么赔付我的损失,有胜算么?

诉讼 2010-01-26 15: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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