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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按属地管理原则,应该由划入地丹东行政机关管理。

行政管理 2012-03-07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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