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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芳与其男友2004年同居(经双方父母认可,举行婚礼),由于男方父母坚持,未做结婚登记。 婚礼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里住居。实际双方与乡邻都已默认结婚。后来芳家多次提出办结婚手续,男友家均不同意。 目前已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两人感情不合,女方要求办理结婚手续,男方拒绝;女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男方扬言,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两个孩子和财产都归他,女方净人可以走。 请问,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不可以主张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谢谢汪老师!

离婚 2010-01-27 0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直接分手就可以。《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司法实践,你能够争取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因同居财产性质不属于《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你可以举证取得属于你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 可以主张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对财产进行分割
  • 可以起诉,照你说的你可以主张到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财产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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