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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合同是2009年11月8号到期.由于我2009年10月7生病休假,到2009年12月2号来上班的.与我一批的同事合同已签.而领导没让我签,我也没问,我的工资仍发,保险也交,请问若我提出来签,而公司已我病没完全好.每月仍需请几天假为由不签.我该怎么办?若我自己提出来不签,我能得到补偿吗?谢谢!很急!

其他 2010-01-25 14: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如因此而辞职可以要求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这对劳动者本身是一种合法的保障。所以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请假看病不是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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