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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与卖方签订了二手房的协议,(没有通过中介)交了房屋预交款定金,协议中没有标明此房有地下室,地下室没有单独产权,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卖方要求地下室单独收费。我们的协议中误解是否存在,我可以因为误解撤销本协议吗?

其他 2013-12-05 13:5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详谈电话联系。\r\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n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n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r\n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n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r\n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n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r\n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n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你好:对方对于地下室是有告知的义务的,没有告知,你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r\n
  • 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 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并非构成重大误解,但可以根据欺诈等理由来主张。
  • 对方对于地下室是有告知的义务的,没有告知,你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 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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