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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其他 2010-01-25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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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西藏社会保险交纳比例:   (1)职工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全部工资收入。职工个人工资低于林芝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缴费比例: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    (2)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基缴费基数的8%缴纳。    (3)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资金的去向    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一起划入参保职工的个人帐户,包括利息等合法收入,由参保职工个人持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办理刷卡;单位缴费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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