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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潜山县经贸委下属潜山县国营酒厂的一名正式职工。该企业1996年停产,我父亲失业在家,2004年因病去世。当时县政府及企业不管不问。直至2010年元月份才千辛万苦的要到我父亲的医药费及丧葬费合计2万零500元。当时我问改制的律师为什么不补发我父亲1996年到2004年工资。该律师回答到县政府规定的。我回来查了一下相关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明文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破产清算 2012-03-07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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