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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2010年新春放假通知出来了,由老板签字批下来的文件上写着新春放假由2月7日起至2月22日。如果在二月份中有员工请假的,将没有当月的全勤奖,即要扣去这三天工资(即放假十五天均无任何工资)。我想知道,公司的规定是否合理,我们员工的利益是否仍受法律保护的呢?

其他 2012-03-07 16: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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