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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06日上午8点40分左右,事故责任方驾小型货车与驾电瓶车的当事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方报警后驾责任车辆送当事人到就近的医院治疗,经查证责任方负全责。当事人有固定的2700元的月薪.住院7休养20天,请问李律师我当事人应向责任方索要应赔的金额是多少?还得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车辆有参加保险,我当事人在一家未注册的加工单位上班,发放的工资是现金,责任方要求当事人出示近三个月的工资单,当事人无法出示。因当事人受伤治疗无法回到工作岗位,以致丢掉工作,我该怎样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和该享受的理赔。谢谢!

仲裁 2010-01-26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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