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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12月6日应聘到武汉精武工业园有限公司,委派我到福建分公司任会计工作,至2010年1月16日武汉公司无故辞退我,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4000,试用期满4500,在这一个多月里我完成了分公司09年4月-09年12月份的全部账务,武汉公司辞退我的理由是我不符合做会计工作(我是1992年的会计师,1986年电大会计专业毕业,1980年就开始从事会计工作至今30年),显然公司的这种说法是无理的,只是无故辞退我的借口,并且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可否获得赔偿,赔偿又如何计算。

诉讼 2010-01-25 2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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