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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员工2009年12月19日返回广西途中在广西交通事故死亡,属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 按深圳社保的规定由社保方面可以支付抚恤金,不知道是否能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但有的案例又出现这样的情况,在深圳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标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应该按照广东的还是深圳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的规定,第十条“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这种情况,是否能向公司提出支付由企业发给抚恤金? 谢谢!

其他 2010-01-27 10: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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