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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培训师与培训公司签培训合作协议,培训公司客户有培训需要时,自由培训师代表该培训公司去为客户上课。培训公司按照约定的课酬支付给培训师。为防止培训师挖走培训公司的客户,培训公司在协议里规定:“合约到期后2年内,培训师不能以个人身份或代表其他培训机构与本公司的客户合作。” 这条如果规定在合约期内还比较合理,但规定在合约期外,类似于竞业禁止了,但是这种合同又不是劳动合同,请问: 能不能使用竞业禁止条款,要求有相应补偿?如果不能,这条如何修改才可以保证培训师的利益呢?因为合约到期后,培训师可能签别家培训机构,这样规定了,对培训师约束很大。 谢谢!

其他 2010-01-27 0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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