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r\n二、工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n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n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n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n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r\n(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n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n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