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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去年我在一家贸易公司(香港注册的离岸公司,我本人在内地)工作,当时作为业务员联系了一笔生意,从美国那边进的货,卖到国内的买家,用的是电汇,结果我司被国外卖家给骗了,运来的货客户发现是一堆垃圾,而此时货款已付,然后公司派我去找客户谈解决方案,没想到他们却强行逼我还款,我一时情急之下被迫跟他们以个人名义签了一个所谓还款协议,并赔了一部分钱,之后公司说会自行处理,然后我就离开公司去了外地。买方找不到我的情况下,告我个人“合同诈骗”,导致我被关进看守所呆了一个月,后来检察院不批捕,于上我就被取保出来了。但是现在事情还没有解决,买家追着我赔他们钱,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作为当时的业务经办人,虽然工作中有一定失误,但是我有义务替公司赔钱吗?如果买方要再告的话,还可以告我个人合同违约吗?谢谢

其他 2013-12-10 12: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代公司联系业务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你个人没有义务替公司还债。
  • 应该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对方可依据还款协议追究你的还款义务
  • 没有,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该公司。
  • 职务行为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你所遇到的情况买家应当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追问】谢谢,问题是现在公司不愿意赔买方钱,买方就一直追着我要,请问这样合理吗?
  • 你能证明是职务行为的,就无义务替公司赔钱。
    【追问】谢谢,能否继续请问一下职务行为是怎么定义的呢?还有,因为我还有一年的取保期,这期间买家一直追着我要钱,这样合理吗?还有,就是本来是公司的业务,我被迫以个人跟他们签的那个还款协议有效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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