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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资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吗?两方合作与三方合作有区别 吗?

其他 2013-12-11 11:1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置,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都应设立股东会。
  • 必须成立。。
  • 按公司章程规定成立
  • 应该有的,也可以由董事会组织。
  • 依据法律规定,不是必须设立的
  • 股东会议是必须有的。
  • 不设股东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各自出资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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