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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车辆在11月27日傍晚行驶至江西省抚州东乡县**村地段的乡村公路时。由于村边在建工业园区,施工方将村中公路的一头挖断,并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我驾驶的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栽下深坑。(坑深四五米,并且未设任何警示标示,当时天已黑,前方道路也看不清楚。道路被挖断地方正处在一个上坡路段。)事发当晚电视台现场记者已经前来进行了最原始的报道。rn现在,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判定是驾驶员主要责任,而未设定任何警示标志的施工方却是负次要责任。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其他 2013-12-11 1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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