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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7个月,进公司之前公司承诺工作3个月后会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三个月过去了,公司以相关人员未到未到位为由仍然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7个月后,来了一位新领导,10天后,他没对我们进行任何培训,就以我们的理念跟他的不同为由把我们解雇了.,当天就是最后一天了.后来公司已经付了应付的工资给我们.今天下午要我们回去签名领补偿,补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工资.请问: (1)我签名领了这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意味着我不再具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吗? (2)其实我可以要求怎样的赔偿呢?

仲裁 2010-02-27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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