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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基于身份取得的权利,不能继承,但是其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经常存在。根据房地一体化的法理,基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合法所有权的人,自然享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农村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居住在一起,其宅基地往往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其家人有使用的权利。登记仅仅是公示效力,并不表示该宅基地使用权人系一人所有,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得共有之。登记的权利人死亡,其它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因此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户口迁出,仍然不因此丧失其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请问以上说法是否正确?

离婚 2010-01-28 22: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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