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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法律主体(自然人或公司)可以向在香港申请的注册已经进入公告期的商标直接提出异议(或反对理由)吗?

其他 2008-07-20 0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欢迎电话咨询!
  • 你好! 可以向香港主管部门提出的!但应适用香港当地的法律! 北京律师祝永根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标条例》中“反对注册” 的法律程序规定,“抢注”行为可进行反击。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在接纳商标注册申请后,要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进行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公开阅读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详情,并可向商标注册处处长对某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意见(期限是2个月还是3个月记不清了,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只要证据确实,都可使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失败。 至于费用,要依据体情况看,一般的是如果申请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同一商标,第一类别的申请费用为一千三百元(其后的每个类别为六百五十元),包括刊登公告和注册的费用。 注:以上咨询仅供参考,不作为你问题的解决方案,你的问题应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为解决依据,建议咨询香港当地律师或知识产权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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