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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别人合作经营一家店铺 ,当时书面约定各自承担货物成本的50%,总营业收入平分。 第一次进货的时候我只拿了货物成本的一部分,剩下我应该承担的一部分由当月的营业所得抵账了(合作人当时同意),后面几个月进货的时候,我一直没有拿货款,都是由营业所得抵货款(对方口头也表示同意)。到上个月结算的时候。我已经将店里陆续上的货物抵清了。按照合同我应该从这个月的营业总额中得到50%。但是却被合作人拒绝。合作人拒绝的理由是:到目前为止,我只拿了最初进货时的那一小部分货款,因此我只能按照这部分货款在总货物成本中的比例来分享营业总收入,而不是之前口头约定好的以营业所得来抵货物成本,也就不能平分营业总额。 我后来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我应当承担货款的50%,那我现在将欠店里的货款补齐,这几个月的营业总收入也按50%分给我,又被合伙人拒绝,理由是:货物已经卖完,不存在补齐的问题。 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我是不是像合伙人说的那样,只能按我实际支付的货物成本的比例来分享营业收入,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50%来分享营业收入。而且,我也不能后补货款。请大家帮我评评理,谢谢。

其他 2010-01-31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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