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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以来,我承租方以每年3万元的价格租赁一门市房,合同一年一签,至今已12年之久,我方08年4月1日房屋到期,租赁方于1月在我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并于1月要求我方到期即搬出,此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违约?我方是否享有优先权,知情权?对于租赁方的做法,我方是否享有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其他 2008-07-20 00: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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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优先承租权,《民法通则》规定,需提前3个月通知你,对方在1月已经与他人签订了合同,等于根本没有给你优先权
  • 这位朋友,您好! 1、你们的合同关系虽然维系12年之久,但你们也只是短期的合同关系。 2、出租方有权在你合同到期后与他人签订合同,况且也已经提前通知你,出租方没有任何责任。 3、建议协商解决了。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在本网站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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