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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在当地(包头地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共计:12万6千四百元,(配套费)7600元,(包括办证费、担保费)2009年3月办房贷,可是,这时银行担保公司撤消,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地把担保费归还于本人(买房人)09年11月26日晚我跟妻子去开发商的办公楼要求他把担保费归还于我们,没想到,开发商没有给我们担保费,还在他们办公楼集7、8个黑社会人员带有木棒、砍刀大打出手把我们夫妻二人打倒、砍伤,出院后开发商说不是他打的,跟他没关系拒绝支付我们夫妻二人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于病情较重,我妻子右侧鼻骨、上鄂骨骨折,当地无法医治须要去大医院治疗,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及钱财,我们应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2-01-31 20: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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