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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这样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r\n \r\n 我今年47岁,距离退休只差3年,却遇到我任职10年的公司不合理地解除劳动合同。自2004年3月在珠海市某公司任职销售业务至今10年时间,共计为公司创造经济收益660多万利润。然而,在年初与公司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却以这一营业门店年底关闭为由(这是骗人的藉口,是不存在的)于2013年11月30日向我提出两个意向供我选择:1,明年去公司另一公司门店工作;2,或提前退休。并提请我在12月份内答复。我当即表示同意调往公司另一门店工作,却马上得到的回复是:还是建议你提前退休。\r\n  2013年12月13日下午,突然接到公司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只是单独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其他同事及公司的一切营运如常),要求我工作至当日为止,公司会按劳动法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事至此,我想请教:公司此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关于赔偿金标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此外我还有哪些合法权益呢?\r\n 2013年12月14日

其他 2013-12-17 14: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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