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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合伙,我出全部管理资金,有用户并亲自管理运营。其余两个一人出力,一人出力且带有部分客户资源,大家全部靠能力发展企业赚钱。当初给他们的股份一个是20%,另一是25%,为稳定合作关系,协议中给的是实股。随着企业发展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其余两人的客户资源流失(有的外迁),两人的个人管理能力没有,只能干过去工作且业绩远远无法同当初相比,我只能降低其股份。请问:如果散伙,法律上是否承认与他们当初签定的实股分配?非常感谢!

其他 2010-02-03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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