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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2007年8月1日与北京一家公司(A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半年。内容为:作为另一家工程管理公司(B公司)的工程师派往苏州(业主C)一工程项目工作。合同中约定: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每三个月休假一次。2008年1月31日我们又续签了合同,期限是自2008年2月1日至完成业主C安排的工程任务止,续签的合同中休假为4个月一次,我们口头约定不休假可获得每天400元的补偿。由于A公司长期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工资(拖欠1.5~2个月)。我于今年7月3日电话通知A公司于8月1日终止合同(7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邮件给A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做法有无不妥之处,及我的未休假补偿能否获得。

调解 2008-07-19 2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位朋友,您好! 1、无不妥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2、可以解除,公司应当补发工资并对你进行赔偿。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在本网站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
  • 公司拖欠工资,你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所以你通知解除的做法没有问题。未休假补偿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约定,单位又不认可,你至少可以主张假日加班费(假日都出勤的话)。
  • 拖欠工资,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未休假补偿可以获得,但是如果对方不承认的话,因为只是口头协商,你很难证明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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