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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女方有外遇),协议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孩子的户籍在我名下,前妻支付抚养费每月50元(女方无固定工作),因我工作性质流动性比较大(铁一局司机),后又约定孩子暂时由前妻抚养3年,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约定在此3年期间女方不再婚,否则我将停止支付抚养费并收回孩子的暂时抚养权,约定成立后的半年内双方都在积极的履行着各自的义务,半年后女方再婚,并不再认真抚养孩子,多则一个月少则一星期才看孩子一次,于是孩子就随我父母共同生活,而我还不定期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曾一次性向女方账户转入2200元,直至2009年11月女方将孩子从我父母那接走后就拒绝送回,我与父母多次打电话询问,女方都以孩子不在为由不让孩子接电话,也拒绝我与父母将孩子接回。 2010年1月22日前妻以我无暇照顾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我与父母都很疼爱孩子不想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我至今未再婚。请问我该如何应诉?答辩状该怎么写?又该准备什么样的证据呢?

离婚 2010-02-02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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