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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在前期项目招标过程中,我单位以价格优势胜出,而后该单位法人在我送过去的合同上已经签字,且该合同中明确表示该工程在与我们合作的过程中,不允许有其他同行再进入。而后,该单位中另一该项目负责人以不知情为由,要求其单位负责人另行招标,说他一直联系的那家价格会比我们更具备优势,我想请教律师:如果这第二次招标,我们没有中标的话,我们的合同还有效果吗?另外,我们是不是可以直接执行我们前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开始我们该项目的工程运作。

其他 2010-01-31 18: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照你说的内容,该单位若进行第二次进行招标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们的合同有效。
  • 要看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而定。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虽然签字,但不知是否生效,如生效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 你与他单位法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你可起诉他单位。
  • 合同合法有效,对方不应当重新招标,如果对方违反合同拒不履行,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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