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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要拆迁了,经父亲同意进行财产分割,还要作公证,是否公证处能帮助起草财产分割协议书并作公证啊?

拆迁补偿 2014-02-22 10: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有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离婚协议书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内容不能过于简单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但是一般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这个约定驳回你的请求。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 委托律师代书比较好,除了上述原因外律师实际规避风险的能力要强些。
  • 委托律师代书吧。
  • 可能不行,现在公证处很怕麻烦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他有这个义务。
  • 应该可以的,如果不公正就没有必要在公证处起草了!如果要做公证,就可以在公证处顺便起草! 公证费按照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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