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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8月进入一产地产集团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任保安工作,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12月31日到期。现集团原物业公司法人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另一名股东,即物业公司经理。变更了物业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原物业公司给员工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未达到社平工资的60%。请问员工可要求公司补足社保及要术原公司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3-12-22 00: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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