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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物业费收取问题 我是2013年8月22号买的新商品房房款和办产权证还有契税等费用一起都收了,当天收的,贷款一部分9月13号到卖房公司账上,我多次问他们都说没到,因为是现房到账就给钥匙,结果到9月末也没给钥匙,10月10号才通知办入住,我10月11日办的入住但是物业费收取起始日期是2013年9月19日,应该是通知办入住才收物业费从10月11日开始收,他们提前收了,合理吗?请问律师帮我解答 谢谢

其他 2013-12-24 18: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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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另外,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就对房屋有实际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因未实际居住,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应该从实际交付后开始缴纳
  • 不合理。请咨询当地的建设局。
  • 协商处理。。。
  • 应以实际办理交房手续的次月开始计算
  • 建议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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