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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2月9日入职于公司,合同期在2013年12月31日期满。但12月23日公司说:由于企业经营需要,部分员工要从广州调到东莞公司上班(我是其中的一员),但公司最近也跟我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注意的工作地点是广州市,工作内容是文员(没有注明具体部门),目前在财务部任职文员职务。由于我庭原因,不愿意前往来东莞办公,请问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吗?我在公司本部任职文员,如果公司为了规避经济补偿把我调到气站做营业员,这样情况还有经济补偿吗?具体怎么补偿?

仲裁 2013-12-25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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