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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被告接受涉案皮制货物。该批货物曾发往被告并由\r\n\r\n被告收取并控制数月,但被告未通知原告是否已接受该批货物。庭审显示,\r\n\r\n原告此前就向被告经海运发过数批货物,被告均已接受并付款。此表明,无\r\n\r\n论双方是否有事前协议,如果被告在接受该皮制货物后选择保持缄默,我们\r\n\r\n有理由认定原告由被告的默示可确信对方已经接受货物,因此,如果被告拒\r\n\r\n绝接受但未能通知原告,那么被告有权接受货物,这样是恰当的 \r\n\r\n这个案件有什么争议处吗?

国际贸易 2013-12-26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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