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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9年8月21日入职一家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再三询问保险事宜,负责人回答已经报上去了,等待回复或再给问问等一直敷衍。2010年1月4日,家人病重,请了三个星期事假,1月25日准备上班时,被告知单位裁员,解除劳动关系。 我想咨询一下律师:1.我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要求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吗?2.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吗?3.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赔偿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吗?4.能要求给我补上2009年9月-2010年1月的养老险.医疗险.事业险吗?如不方便上,能要求补偿现金吗?5.还有别的什么补偿吗? 谢谢!

其他 2010-02-02 2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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