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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2010年01月02日晚上我和我老公,4岁的儿子在北仑老街的一家浴室里洗澡。一到休息大厅我儿子就被服务员送来的开水烫到了。当时腿就脱皮了,还红了一大片。当晚我和我老公就把小孩送到医院去看了,一连看了10几天才稳定下来。后来我到浴室去了,对方说他一点责任多没有,不但不出医疗费用,还说的我一肚子火。请问李律师对方是不是有责任,我可以向对方讨个说法吗?

调解 2010-02-03 0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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